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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2]2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1 生效日期:2002-07-11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报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收费编码为:172003015)收费标准为每个7元,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使用非机动车行驶证(收费编码为:172003016)每证仍为1元,合计每套牌证8元。
  你局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所收费用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函复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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