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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财综[2002]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2 生效日期:2002-07-12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设立和核定收取行政执法证件相关工本费用的请示》(晋政法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保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1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办在核发山西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时向各行政执法机关收取工本费。收费收入专项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发放等业务支出。

  二、上述行政执法证件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你办收费时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省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五、你办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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