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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榕政办[2005]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04 生效日期:2005-06-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
  为加强对已完成职工安置工作的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系统内已完成职工安置工作的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及时处理的资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整理造册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审定。

  二、未处置资产的处理原则  
  (一)货币资金。由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盘点结清余额并封存解缴市财政专户,同时说明现金收支情况。
  (二)应收款项。应彻底扭转应收账款无人追讨、无人管理的局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逐笔落实,提出催讨办法,尤其对其中原由企业负责转让资产(包括2000年6月以前协议转让的土地资产)的收入中至今未收回部分还应详尽说明原因。若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催讨应收款项确实有困难,可以委托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催讨。催讨有成效的,可按催讨回笼资金额的10%-30%,作为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办公经费的补助或作为催讨应收款项有功人员的奖励。对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在取得有效证明可后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核销。市财政局应逐个单位核定催讨金额以及留成工作经费奖金的比例。  
  (三)存货。由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清查盘点,落实盈亏情况,按财务审批程序逐级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委托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拍卖,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  
  (四)长期投资(含股票、债券)。由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如被投资单位已经关闭破产,在取得有效证明后可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核销,其他部分一律在报经有权机关审批后委托市投资管理公司代管。代管期间,市投资管理公司不承担被托管单位的债权债务。代管资产变现收入,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  
  1、非经营性房产。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改革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址(榕政办(2004)227号)文件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
  2、机器设备及经营性房产。由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清理造册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定价,经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确定转让底价。机器设备及经营性房产评估价值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核定审批;机器设备及经营性房产评估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核定审批。转让底价确定后,委托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拍卖,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如一时无法变现的,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投资管理公司代管。

  三、上述资产变现收入上缴市财政产权专户,首先用于偿还市财政垫付的上述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费用,如有剩余按法定清偿顺序偿还其他债务。

  四、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工安置完毕后成立留守工作组负责各企事业单位的善后工作。留守工作组工作时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但不超过12个月),视工作量大小工作组人数应控制在10人以内,原则上留守工作组应在工作期限内完成全部善后工作,如确无法一时办结的,工作期满应移交主管部门成立的行业企业服务小组继续办理,同时撤销企业留守工作组。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设立行业企业服务小组,负责接收办理所属企业留守工作组移交的未尽工作,原则上企业服务小组人数按服务的企业数户均1人核定,但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企业服务小组服务的对象工作完毕即行撤销。留守工作组和企业服务小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经费标准如下:工资及社会保障经费人均530元/月,办公经费人均1000元/6个月,同时考虑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未移交社区管理之前可能发生的抚恤慰问等零星费用,企业服务小组每年另安排5000-15000元备用经费(按服务企业大小由市财政局核定)。留守工作组和企业服务小组的经费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安排审计。

  五、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办理对已实施关闭(终止经营)的国有企业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注销工作。对影响企业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注销的问题应分门别类,尽快处理,力求彻底干净不留尾巴。对确实难以注销的,应依法申请破产。破产所需费用如无法自筹解决,由市财政局核拨,纳入各口改制经费。

  六、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如实填报所属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情况并负责缴交资产变现收入,对不如实填报或截流挪用资产变现收入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七、对本意见下发后新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理也必须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置。

  八、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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