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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保监会西安办罚没收入缴库级次等问题答复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预[2002]15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7-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中国保监会西安办罚没收入缴库级次等问题的请示》[财驻陕监[2002]第1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罚款缴库级次及适用科目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第十五条“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交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交地方财政。”的规定,保监会西安办作为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其实施行政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收入,应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50款“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百分之五十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二、关于罚没票据领用问题
关于罚没票据领用,请按《关于罚没票据有关问题答复的函》(财办预[2001]112号)执行。
财政部
20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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