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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停止收取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和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价费[2005]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各区(县、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现将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和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的通知》(浙交[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停止收取有关规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
二、从2005年6月1日起停止对杭州城区(不含萧山、余杭两区)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各县(市)和萧山、余杭区也相应停止收取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对出租汽车城区和非城区运营难以界定的,可以减征客运附加费。具体减征方案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三、各地在取消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及停征、减征客运附加费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1999]94号)中“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的精神,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杭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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