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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正政[2002]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8 | 生效日期:2002-07-18 |
正定镇、诸福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水环境质量,2001年9月1日正定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正政[2001]65号),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管办法、排水量的计算方法等均做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7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经县政府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向市政管网(包括周汉河)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主动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应以任何理由少缴或拒缴污水处理费。
三、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属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1、每延迟一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拒缴的,责令补缴,并按有关规定处以应缴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者,县自来水公司可以停止供水,水务部门可以封闭水井。
3、对于造成水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清除污染外,还要依法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切实做到足额征收。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五、本补充通知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正定县人民政府
2002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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