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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地税函[2002]第9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7-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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