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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第一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2]2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3 | 生效日期:2002-08-05 |
省公路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其它有关单位:
为加快公路收费还贷速度,更多吸引外资,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我省车辆通行费标准明显偏低的现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省内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提价的一、二级收费公路及提高后的新通行费标准
第一批提价的收费公路为:出省公路、中外合作经营的公路(隧道)、一级公路及大型公路桥梁。具体名单见附表一。
按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同,收费标准分为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两个档次,二级砼公路按一级公路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二、及时重新确定各路的收费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其合理年限盈利期一般不得超过投资回收期的50%;收费还贷公路还完贷款后停止收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应及时重新核定各公路收费站点的收费期限;具体的核定、调整工作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另文下达。
三、有关公路收费单位必须尽快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收费站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由山西省物价局监制的公告牌,公示批准设站和收费的有关文件、通行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确保所有收费公路的路面平整,道路基础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通行效率,对达不到要求的收费公路,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责令有关收费站点停止收费,限期整改。
五、有关部门和各收费站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文明收费,确保我省车辆通行费提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本文件从2002年8月5日起执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不能执行新标准。各收费公路的其它有关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山西省第一批提价的一、二级收费公路(隧道、大型桥梁)名单(略)
附件二:山西省一、二级收费公路(隧道、大型公路桥梁)收费标准(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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