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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统字[2002]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2002-07-16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青统字[2002]22号)文件精神,强化统计法律意识、净化统计工作环境、推动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专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意义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资料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加强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几年,我市建设领域各单位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中央“两办通知”,积极推进依法统计,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但是,少数基层单位有的在统计上虚报、瞒报,甚至拒报、屡次迟报,有的不按规定进行开竣工登记统计违法等行为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因此,认真开展好统计执法检查,对进一步贯彻《统计法》、落实“两办通知”,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基层单位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源头数据的质量,确保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是建设领域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
检查的内容:一是2001年年报统计数据质量和今年上半年定期统计报表数据质量。二是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三是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四是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管理、项目开竣工登记证。五是统计基础工作,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安排
这次统计执法检查从七月下旬开始,到九月上旬结束,按照布置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布置和自查阶段。时间从7月下旬至8月上旬,各单位要切实搞好自查工作,对照《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防止走过场,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市统计局投资处(市属单位)或报区、市统计局投资专业(区市属单位)。
  (二)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从8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8月份抽查区、市属单位,9月份抽查市属单位,按照15%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特别针对固定投资项目单位的投资额、资金来源、新增固定资产;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额、房屋销售情况;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总产值、施工面积、利润等指标进行重点检查。
  (三)处理阶段。对重点抽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市统计局法规处,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备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做好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青岛市统计局
2002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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