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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2]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2002-06-0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社会保障卡收费立项的函》(辽劳社函[2002]1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复函》(辽财综函字[2002]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直部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为制卡成本费用,包括卡基、芯片、卡内操作系统、卡面照片内成像、个人信息初始化以及封装掩膜等费用。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25元(8K进口芯片)。持卡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卡,补卡费用按正常工本费标准收取。

  二、收费对象按照辽财综函(2002)8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有效期从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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