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处置停缓建工程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市政发[2002]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0 | 生效日期:2002-07-20 |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内,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停缓建工程,其产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吉林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申报处置方案。
二、本通告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设,至今尚未开工的及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2002年6月30日尚未竣工的房地产项目。
三、产权人可选择以下方式提出处置方案:
(一)限期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的续建、改建工作。
(二)现状竣工。
(三)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建设项目范围内环境。
(四)转让给其他开发商续建。
四、产权人申请限期建设或现状竣工的,其建筑立面效果图均须报规划部门重新审批。
改变用地性质的,须报国土部门批准。
转让工程的投资额必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
五、产权人提出的处置方案,应当明确提出停缓建工程开工、竣工时间、施工进度以及资金能力等,且开工时间不得晚于2002年7月31日。处置方案经市开发办批准后,产权人应签署《处置方案承诺书》,并组织实施。
六、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处置方案的,由市开发办对其停缓建工程按无主物代为处置;产权人未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由市开发办对其停缓建工程直接代为处置。
七、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应当由市开发办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代为处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代为处置采取产权转让方式,其程序是:
(一)市开发办向产权人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市开发办直接处置。
(二)市开发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缓建工程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于3日内予以公告或通知产权人。
(三)由市开发办对停缓建工程转让产权提出代为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通过房地产有形市场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处置的最终结果。
九、代为处置后的转让价值扣除应纳税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代为处置费等费用后,依法返还产权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市开发办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十、转让完毕后,买受人作为新的产权人应按照本通告一、二、三、四、五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凡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市建委、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核发有关证件。
十二、市开发办应当向社会公开代为处置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当事人的监督。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2年07月2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