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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安全资格审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2]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22 生效日期:2002-07-22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起重设备等审查及检验发证收费标准规范调整的函》(吉质监锅函[2002]50号)收悉。2000年,由于机构职能的变化,劳动部门的部分职能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993年我省制定的、由劳动部门执行的起重机械检测收费标准和检测手段已不适应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按照国家新的检测规程要求,强化检测工作。现对你局报来的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及安全资格审查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本规定含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和安全资格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吉林省起重机械设备检验规则和安全资格审查收费标准》。

  二、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检验规程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受检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
利用受检单位设备检测的,按规定的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检验费.
  三、新安装或大修的起重机械,检验费由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支付。初检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复检费由安装或修理单位支付。

  四、对符合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使用规定的自行设计或非标准设计的起重机械,按规定收费标准加收20%的检验费。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检洲周期的规定。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六、事故检验或仲裁检验必须经由上一级检测机构负责组织进行,事故检验或仲裁检验完毕后,由事故责任一方或败诉一方缴纳检验费。

  七、起重机械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工作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申请发证单位或个人须向发证机关缴纳资格审查费用。

  八、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和安全资格审查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检测、检验及发证费用支出。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按本规定收费。

  九、你局停止执行《吉林省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暂行办法》(吉劳安字[1993]3号)文件。

  十、废止《吉林省起重机械安全资格审查收费标准暂行办法》(吉劳安字[1993]7号)文件。

  十一、本规定为暂行规定,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局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正式规定。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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