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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2002]9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68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地网无线电接入电话系统(小灵通)收取频率占用费,应按照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由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26号)规定执行。即基站部分按每个基站150元标准收取。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对小灵通手机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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