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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函[2005]107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重庆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请示》(渝统文[2005]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份额较多的,属于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鉴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未在全国作出统一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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