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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通化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综函[2002]2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8 | 生效日期:2002-07-18 |
通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函》(通市政文[2002]3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2]115号)等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使用,并采取拍卖的方式实行经营权的转让,招标拍卖要以向全社会竞标的方式进行。
二、经营权出让收入按规定全部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严禁挪作他用。
三、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拍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2]17号)规定,在对法律规定不得出售所有权,只允许有偿转让经营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时,其底价必须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四、招标拍卖前,要制定具体的招标拍卖实施方案,并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拍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公平、公正和公开,各项工作实施前后及实施过程中都要接受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将及时纠正或终止招标拍卖工作。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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