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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计收费[2002]8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9 生效日期:2002-07-25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
  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人考[2002]1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4号)和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02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2]26号)精神,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要求,统一组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保证此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报名考务费。

  二、报名考务费标准
  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每人交报名费20元,留建设部门作为组织报名费用。
  每人每科交纳考务费57元(其中上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42元,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留15元)。

  三、人事部门和建设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统一票据或使用其他票据。

  四、报名费和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报名费和考务费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

  五、建设部门留用的报名费主要用于资格审查、报名表、卡等印刷制作;人事厅考试中心留用的考务费收入用于考试试卷费、租用考场、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批复自2002年7月25日试行。试行期到2004年6月30日,到期后自行废止。如需继续执行,由省计委、财政厅另行下文。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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