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发[2005]9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4-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解决“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列》(国务院令第287号)和财政局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限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因税收管理特殊需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各地要积极提倡以网络方式或电子介质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逐步实现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要充分利用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资源,加强税源的掌握和监控。
  《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