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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2002-07-15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进行公示。
  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nan.gov.cn)和河南招标采购网(http://www.hnzbcg.com.cn)为指定公示媒体。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政府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公示,同时,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项目、价格等。

  第五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束的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拟定成交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发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若无供应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采购结果报告。
  采购结果报告应说明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情况,包括公示内容、质疑情况以及质疑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供应商或相关机构认为拟定成交结果有失公正或存在疑虑,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提供相关材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九条 供应商或相关机构对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书面投诉。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视情况作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组织专家重新评定等决定。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非相关部门提出的;
  (二)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四)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或投诉的;
  (五)质疑供应商或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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