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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一)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2002]9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07-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在建项目2002年9月1日前的基建会计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账。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软件将于近期下发。本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7月23日

  一、总说明
  1.本制度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还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3.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大小,设立内部基建管理机构或基建班子,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对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4.本制度按实际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5.本制度分为三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6.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科目编号不得修改,建设单位如因会计核算需要,可增加明细科目的设置。
  7.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为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报表的基本格式。
  8.国税局系统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按财政部的要求另行布置。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补充,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1)建筑物(如办公室、招待所、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值班室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车棚、围墙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排水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4)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审核确认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此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转出未完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道路、送变电站、专用通讯设施、地下管道等,也在本账户核算。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6.本科目应按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箱、电梯、中央空调、各种机泵、锅炉等;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职工食堂用的灶具、电焊机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不需要安装设备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各类设备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二级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级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内部设置的基建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未单独设置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5)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6)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7)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8)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活动中签定有关合同经法定公证部门公证的费用,以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请工程监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费用。
  (10)概(预)算审查费: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编制的概(预)算经有关部门审查所支付的费用。
  (11)招标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招标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1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核算上级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以及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固定资产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4)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建设单位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5)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6)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7)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发生溢价,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8)城市规划费:核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费用。
  (19)施工水、电使用费:核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施工用水电费用。
  (20)水、暖、电增容费:核算建设单位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水暖电增容的费用。
  (21)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费用,
冲减工程成本。发生存款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2)其他待摊投资:核算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成本的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已发生但尚未分摊的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
  5.本科目应按上述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
  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如: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竣工交付使用后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不应计入基建投资,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屋、家俱、器具及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或结转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移交使用单位的其他投资。
  4.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和“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05号科目 转出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项目配套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2.非经营性项目的配套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3.建设单位的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其他转出投资”二级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转出投资”指除上述各种转出投资以外的其他转出投资支出,包括因建造上述设施占用其他单位的土地等原因为其他单位建造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第106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这些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在项目完工后,报本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对于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发生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需安装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家俱、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基建拨款。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估价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账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立如下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的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为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单位购买或调拨(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在项目建设期间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招待所、库房等;建筑物一般包括围墙、道路等。
  (2)一般设备资产:指为项目管理自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俱、机动车辆、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通讯设备、电视、空调机、照相机等。
  (3)图书类资产:指单位贮藏或者购买的业务用书,如图书及资料等。
  (4)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20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第20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第211号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采购的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
  (2)运输费。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的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者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账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采购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账。
  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7)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二级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中核算。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设备”和“库存材料”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采购保管费”或“材料采购保管费”二级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比例进行分摊。
  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用品,应及时收回,作价入账,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保管费”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二级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按预定分
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 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转账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或“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
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如购入的需安装设备不通过建设单位仓库,直接拨给施工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转账拨出的设备,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要的设备,借记“银行存款”(设备销售价款),贷记本科目(设备实际成本),同时将销售设备的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记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6.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应按设备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转账拨入并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材料,月终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和“委托加工器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购入的材料不通过建设单位仓库,直接拨给施工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结算价格,借记“预付备料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料,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可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处理,按结算价格,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转账拨出的材料,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或者“基建拨款--以前年度基建拨款--器材转账拨款”,贷记本科目。
  销售积压和剩余的材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收入),贷记本科目。销售收入与材料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4.盘盈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9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完成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以下各项组成:
  (1)加工中耗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
  (3)支付的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往返运杂费。
  2.发给外单位加工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发生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加工完并验收入库的设备、材料,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加工完成退回剩余的设备和材料,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的器材的成本和发生的加工费及运杂费。
  5.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中反映加工单位的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及退回的剩余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等详细资料。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的基建资金户的款项。
  2.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基建结余资金时,借记“基建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利息”科目。
  4.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5.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6.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于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办法,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月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二级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7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毁损设备和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损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财产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账。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材料损失”二级科目。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财政补助性拨款、本单位自筹资金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基建拨款”两个二级科目。
  3.“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应设置的三级科目包括: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国家计委基建拨款、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器材转账拨款、自筹资金拨款。
  4.“本年基建拨款”科目应设置下列三级科目:
  (1)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建项目专项拨款。
  (2)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即国家计委基建专项拨款。
  (3)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核算本年度内从地方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补助拨款,包括资金和土地等。对于当地政府无偿提供的土地等,必须估价入账。
  (4)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5)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本年度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从地方政府各项奖励经费、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等。
  5.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账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上级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交回本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末贷方余额,全部从本明细科目的借方转入“以前年度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
  (2)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7.本科目应按上述规定的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3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接受劳务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
  2.购入设备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账。
  第332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承包工程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建设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审核确认应付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临时设施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承包工程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4.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其他支出。
  6.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51号科目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2.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其他单位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为简化核算手续,随同未完工程一同转入的待摊投资可直接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归还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未完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入设备”、“调入材料”和“转入未完工程”三个二级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者补交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其他税金”二级科目。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364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
  2.建设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三、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资金平衡表
  
  四、预付及应收款合计
  
  (二)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中“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待处理器材损失”等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按审批意见修改,再按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类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但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转出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项目配套建成的、产权不归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支出,根据“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8)“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
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的数额,还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13)“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预付备料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根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固定资产净值”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项目的余额填列。
  (2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约请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23)“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类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基建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建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三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即计委确定的基建项目专项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从地方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专项拨款,包括资金、土地等。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本年器材转账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项目反映。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拨出数大于拨入数的差额,以“-”号表示。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度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从地方政府各项奖励经费、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等。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价款。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2)“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表内主要平衡关系
  (1)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2)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3)基本建设支出合计=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在建工程
  (4)器材>=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5)货币资金合计=银行存款+现金
  (6)预付及应收款合计=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收款
  (7)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8)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
  (9)资金占用合计=基本建设支出合计+器材+货币资金合计+预付及应收款合计+固定资产合计
  (10)基建拨款合计=以前年度拨款+本年基建拨款
  (11)本年基建拨款=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12)应付款合计=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
  (13)未交款合计=未交税金+其他未交款
  (14)资金来源合计=基建拨款合计+应付款合计+未交款合计
  (15)资金占用合计=资金来源合计
  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本表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基建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本表应根据建设项目概算、基建会计核算的有关总账及明细账等资料填列。
  2.“建设项目名称”栏,应按该项目全称填列,并反映项目的各级隶属关系。对于办公、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楼项目,应注明综合楼字样。例如:辽宁省国税局综合楼、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局业务用房、山西晋中市祁县征收分局业务用房。
  3.“开工日期”栏,按项目实际破土动工的日期填列。例如:2001.2.21.
  4.“概算数”栏,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
  5.“基本建设拨款”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和“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各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合计填列。
  6.“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基建资金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7.“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计委基建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8.“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9.“器材转账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器材转账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器材转账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0.“自筹资金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自筹资金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1.“基本建设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已移交资产”、“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栏数字合计填列。
  12.“已移交资产”栏所属“固定资产”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3.“已移交资产”栏所属“流动资产”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流动资产。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4.“已移交资产”栏所属“无形资产”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5.“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6.“转出投资”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为非经营性项目配套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支出。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填列。
  17.“待核销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发生的报经批准后可冲销资金来源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8.表内主要平衡关系
  (1)基本建设拨款累计=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国家计委基建拨款+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器材转账拨款+自筹资金拨款
  (2)基本建设支出累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
  待摊投资表(会建03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并按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本年数”和“累计数”的填列方法:
  (1)“利息项目”,根据“待摊投资--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本年数”;上年本表累计栏数字和“本年数”合计填列“累计数”。
  (2)本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均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净损失,应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本年数”;按上年本表累计栏数字和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的“本年数”合计填列“累计数”。
  (3)本表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填“本年数”;按上年本表累计栏数字和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的“本年数”合计填列“累计数”。
  (4)“已摊销数”栏,反映建设单位自项目开工到本年年末止,已经摊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额。
  3.表内主要平衡关系
  (1)合计=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坏账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概(预)算审查费+招标管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报废工程损失+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城市规划费+施工水、电使用费+水、暖、电增容费-利息+其他待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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