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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2]3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2 | 生效日期:2002-07-01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规范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类工本费收费标准申报程序
凡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立项收取工本费的证照,年印制费用超过10万元的,应由制发证照的单位或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制作企业,然后将制作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包括招标情况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定收费标准,不通过招标程序而签订的制作合同其成本不能作为制作收费标准的依据。
年印制费用不足10万元的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中报程序,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证照工本费审定原则
证照的制作应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及合理损耗)审定,其计算公式:
证照收费标准=证照印制费用总额(含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证照损耗率);
证照损耗率不超过10%;
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外,长期有效的证照在正常情况下只能收费一次;短期有效的证照一年内更换的不得再收费(损坏、遗失补发除外)。
统一制作、分级发放的证照,审定收费标准时应确定各级发证部门之间的结算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据。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对此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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