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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办发[200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5 | 生效日期:2002-07-15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合作经济统计(以下简称农经统计)资料是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农村经济形势、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做好新时期农经统计工作,对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和“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加快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农经统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经统计工作的领导
农经统计是了解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几十年来,各级农经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农经统计资料的统计、汇总、数据分析等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农村经济形势、加强“三农”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农民负担管理等方面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依据,保证了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新时期农经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准确把握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但是,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目前部分乡镇没有专人负责农经统计工作,一些地方没有给农经机构赋予农经统计职能,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安排农经统计经费,致使有关数据不能及时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严重影响了农经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综合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农经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确保农经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采取措施,为做好农经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为了确保新时期农经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经费和人员上提供切实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经统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经统计工作的布置、统计调查报表和农户登记账册的印发、数据网络传输、数据汇总,以及设备的维护更新、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等方面。各级农经机构要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农经统计工作,各乡镇要有专人具体负责农经统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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