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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管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法[2002]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21 生效日期:2002-07-2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管辖问题的意见》(财法函[20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管辖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07月21日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规则》适用的范围,应由相关财政部门管辖。对因不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决定而形成的争议,不应当属于《规则》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的范围。有关单位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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