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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2]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7-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属管理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直所属的企业填报的《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三)、《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四),于9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审批;各市、县(市)所属企业填报附表三、表四经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市地税部门于9月31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表六)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填报的附表三、附表四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审批。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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