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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2]2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2 | 生效日期:2002-09-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转报<甘肃省保育院关于调整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的请示>的函》(甘教财[2000]6号)收悉。鉴于省保育院多方筹措资金,已将该院建成省内一流保育院,加之你厅已将其确定为省级示范保育院试点单位,以带动全省幼教水平的提高,为了使教育成本和教育投入得到相应体现,按照优教优价的原则,并兼顾兰州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长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按示范保育院的性质重新确定省保育院的收费标准并试行一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寄宿制班级收费标准:保教费140元/生?月,杂支费100元/生?月;
非寄宿制班级收费标准:保教费110元/生?月,杂支费80元/生?月;
取暖费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寄宿制班级每生每个取暖期40元,非寄宿制班级每生每个取暖期30元。
二、上述试行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省保育院,省内其他幼儿园不得参照执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批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厅要督促省保育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及时总结示范保育院的办学经验,向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学生家长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所定试行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开学时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应做好教育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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