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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高校招生报名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闽价[2002]费1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2 | 生效日期:2002-07-22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福建省高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收悉。为更好地适应网上招生录取改革的需要,保证我省各类招生报名考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按照各类招生考试的成本费用及报考人数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我省高校的招生报名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研究生(含双学位)招生报名考务费由原来的每生90元调整为160元,其中上缴省招办40元/生;上录取线按规定需要参加复试的,可另收复试(面试)费30元/生。
二、普通高校报名考务费,由原来的每生90元调整为105元,其中上缴省招办的由原来的50元/生调低为40元/生(开支范围不变)。
三、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务费,由原来的每生90元,调整为110元,其中上缴省招办的由原来的每生50元调低为40元/生(开支范围不变)。
四、体育、艺术专业(基本素质与专业)测试费,统一调整为120元/生,其中上缴省招办每生20元;上录取线按规定需要复试的,可另收复试费30元/生。
五、调整招生报名考务费应专项用于弥补招生费用不足,任何部门不得借机统筹、截留和挪用。
六、其他招生报名考务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除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外,各招生机构不得再向学校及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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