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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福银[2002]2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
(三)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授权支付总户,用于清算、汇总、核对各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总额;
(四)试点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总户下开设授权支付零余额账
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试点预算单位在控制额度内办理转账及现金结算业务;
(五)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备用金账户,此账户用于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及授权支付总户发生的来不及当天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支付款项的临时清算(备用金账户在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未建立适时清算前使用,一旦支付清算系统适时清算建立后,取消该账户)。账户的额度由代理银行根据日平均可能垫付资金情况提出申请,由财政厅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定后,从国库单一账户拨付。备用金账户只有在账户余额调整时才与国库单一账户发生清算关系;
(六)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七)经财政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以上均为财政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守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和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和备用金账户,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并接受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与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上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服务承诺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核认证,并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的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为福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福建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清算及财政资金的拨付。开户时,省财政厅需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福建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总户、备用金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开户时,省财政厅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依据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福建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总户下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户时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福建省财政厅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批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授权支付总户和在授权支付总户下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须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章。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授权支付总户及为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做到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转账和现金支付,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总户、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均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在支付凭证上应注明结算方式。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票、汇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有关银行结算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由收款人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财政支付局的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财政国库处的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后使用。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须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 支付清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指省财政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下月用款计划,用于控制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拨付额度,用款计划结余数可以结转使用。
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代理银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及《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确定下一月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用款计划结余数可结转使用。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月份计划、《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及《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须加盖省财政厅预留人民银行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通知单累计数额的额度内,清算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应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达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有关银行结算凭证,除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外,还须审核确定在省财政厅批准的规定额度范围内,方可受理。需要提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凭证通过电子文档和纸质凭证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通过人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营业结束半小时之前受理的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必须在营业当日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无误后,予以办理支付;
(二)属于同城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或系统内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异地支付的,按有关异地汇划款项办法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省财政厅,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财政厅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在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厅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将退回资金抵减当日清算资金,并按退回资金的“类、款、项”通知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预算单位冲减已列支的款项,同时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二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
出,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3、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办理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预算单位。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在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将退回资金抵减当日清算资金,并按退回资金的“类、款、项”通知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预算单位冲减已列支的款项,同时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额度。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2:00之前,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附经财政厅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和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此二联凭证按旬装订后随月报报送),一并传递至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经审核无误后,须在营业当日将财政资金通过同城清算从国库单一账户划往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授权支付总户。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于营业终了,将在代理银行超过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清算时间后,受理的财政支付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提交财政厅,经财政厅认可后,代理银行从备用金账户中将资金分别划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次日上午,代理银行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经财政厅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和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此二联凭证按旬装订后随月报报送),一并传递至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从国库单一账户中将资金通过同城清算划往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和授权支付总户。
第三十三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清 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和备用金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总户与国库单一账户和备用金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三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直接进行清算,超过人行清算时间的,通过财政厅在代理银行的备用金账户清算。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总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超过人行清算时间的,通过财政厅在代理银行的备用金账户清算。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
(二)经财政厅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
(三)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此二联凭证按旬装订后随月报报送)。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终了前,分别结平有关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条 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
(二)代理银行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经财政厅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和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此二联凭证按旬装订后随月报报送),一并提交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申请办理财政资金清算。
(三)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收到以上凭证后,须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的基本要素。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不符的,则拒绝清算;
2、《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和支付凭证合计数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月份计划规定的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金额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和《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规定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6、代理银行申请划款资金用途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则拒绝清算。
(四)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授权支付总户。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第二、三联作为收款行回单,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第四、五两联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退省财政部门。
(五)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提回《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结平有关账户。
第三节 差错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厅负责。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提交的合法、合规且手续完备的支付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不予清算;
(二)未经批准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三)因《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与《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及相关凭证金额不一致,致使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或违反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的;
(五)代理银行其他违反财政、国库、银行等有关制度规定,致使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一)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银行结算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无法清算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
(三)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批复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规定数额,致使财政国库支付局和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九条 根据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向服务。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送上月财政直接支付月报、财政授权支付月报,财政直接支付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财政授权支付月报,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编报。
第五十一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与福建省财政厅、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福建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余额应为零的相关账户余额不为零而占压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资金的行为,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财政厅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办法由财政厅与代理银行另行制定。
附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略)
福建省财政厅
20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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