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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工本费名称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2]4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7-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建设部:
  你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工本费”更名的申请函》(建综函[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已更名为《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同意将“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工本费”名称变更为“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套(包括证书正、副本和邮费等)38元。

  三、你部收取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你部收取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本文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5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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