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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民卡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2]2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2002-07-15
 

市信息办:
  为配合我市医保改革,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向全市市民推广使用市民IC卡。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规定,现将你办市民卡中心办理市民卡收费标准等规定如下:
  一、市民卡(收费编号为:220001)收费标准为,领新卡每卡10元,丢失、损坏补领卡每卡30元。

  二、挂失和解除挂失、更改个人信息,每卡每次10元。

  三、对持有《帮困卡》的困难户和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减半收费。
  特此函复。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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