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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林权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2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5 | 生效日期:2002-07-15 |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确定我市林权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京林发(林政)[2002]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市区县林业局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编码163008)。
二、市、区县林业局持本函到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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