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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离所必须及时向协会报告的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深注协理字[2002]18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2-07-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位注册会计师:
近来,我会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向协会报告,而离所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到不同的事务所执业,扰乱了行业秩序。为了维护行业执业秩序,经二届理事会二十八次会议研究决定:
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该位注册会计师离所后1星期内报告市注协。注册会计师本人必须在离开所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注协办理转所手续,否则,市注协将直接为其办理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手续。今后,如果该位注册会计师回到某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必须办理重新申报注册手续,按规定递交注册申报材料,履行注册申报程序。
请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将注册会计师离职信息告知市注协,以免影响注册会计师继续执业。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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