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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价费[200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0 | 生效日期:2007-07-10 |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7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建立收费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
2、保障收费统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开支,支持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
3、对收费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市级评先内容。
4、2006年统计情况于今年8月30日前报送市局,2007年后每年的统计情况6月5日前报送市局。
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将统计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7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局收费处,联系人姜萍,联系电话67971830,手机13607643971。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767号)(略)
郑州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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