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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公派出国人员行前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2]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省国家安全厅:
  为了切实加强对出国人员的行前安全保密教育工作,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公派出国人员安全保密教育培训费的复函》(冀财综[2002]4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确定你厅对全省公派出国人员收取的安全保密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个人自愿购买的安全保密教育资料按成本另行核收。
  收费单位应持本通知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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