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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延长沧州市交通枢纽收费站收费年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经费字[2002]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核定沧州市交通枢纽收费站收费年限及标准的请示》(沧政请[2001]第23号)收悉。鉴于京沪高速公路和廊泊公路的相继开通,分流了大部分车辆,严重地影响了你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偿贷能力,为尽快还清贷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延长沧州市交通枢纽工程收费站的收费年限,由2001年10月1日起到2004年9月30日止,到期撤销收费站,停止收费。该工程收费年限延长期间,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免征范围、收费管理等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经费字[1996]第277号、[1997]第189号文件执行。
  在延长的收费年限中,要进一步加强对通行车辆收费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以确保在有限的收费年限尽快还清贷款。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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