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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17 生效日期:2007-07-17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6]195号,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管理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矿区面积(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影响系数确定。属特殊情况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同一个矿区,实行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开采方式的,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下称“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各自影响面积计收保证金。
  (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难度特别巨大,按照标准收取的保证金不足以完成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区,可以参照经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下称“恢复治理方案”),经省财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三)《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已建矿山,其已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区面积可剔除后计算保证金应缴纳数额。已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区面积在恢复治理方案审核时认可。

  二、恢复治理方案应按照《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写参考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矿山概况、编制依据、治理主要任务及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经费概算及效益分析等,并附相关的图件。

  三、承担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与矿山生产规模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四、恢复治理方案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一)《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已建矿山,采矿权人应于2008年采矿权人年检前完成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核认可,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下称“恢复治理协议书”,附件2),并缴纳保证金。逾期未完成的,采矿权人年检不合格。
  (二)新建、变更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登记的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同时编制恢复治理方案与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核认可后,按规定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人申请恢复治理方案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
  5、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
  7、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其他有关材料。

  五、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由收存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财政、环保、林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采矿权人提出治理验收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申请书;  
  (2)矿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收据(复印件);  
  (4)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及其说明书(图件)等;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  
  (7)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8)其他有关材料。

  六、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时,按实际缴纳保证金数额以预提费用列入企业成本。采矿权人收到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的保证金(含利息)与实际发生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存在差额的,相应调整企业的年度成本。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存保证金时,应向采矿权人开具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采矿权人在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的保证金时,要开具企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或指定保证金结算帐户,承接保证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  
  省级保证金帐户为:户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开户行“兴业银行湖东支行”,帐号“118060152200000249”。

  附件:

  1、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写参考大纲(略)

  2、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

  附件2
  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6]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谁开采、谁付费、谁治理”的原则,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二条 乙方经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位于 市 县(区) 乡(镇)。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采矿证号: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开采规模 ,开采标高上限 、下限 ,开采年限 年。

  第三条 本协议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含3年)的,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全额缴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缴纳保证金。首次缴纳保证金应不少于总额的20%,且采矿许可证期满前1年,应缴纳全部保证金。  
  第一期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五条 乙方将保证金缴入保证金银行专户,
  户 名:
  开户行: ,
  账 号: 。

  第六条 保证金本金及孳生利息属乙方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乙方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根据经批准的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行边开采边治理。乙方分期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完成分期恢复治理工作后,可向甲方提出分期验收申请。甲方根据验收结论及进度可部分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但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未全部完成前,乙方保证金余额不得少于应缴保证金总额的20%。

  第八条 乙方应当自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特殊情况的,经甲方批准后可延长6个月。  
  乙方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应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结果符合有关规定和恢复治理方案的,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30日内,甲方按规定将乙方剩余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返还乙方。

  第九条 乙方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进行环境恢复。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不予返还,由甲方开具收据转为治理经费,直接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恢复治理经费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节余部分上缴财政。

  第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保证金。如果乙方不按时缴纳保证金,从自滞纳之日起按每日1‰比例缴纳滞纳金。

  第十一条 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返还保证金。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返还保证金的,自应返还期限之日起按每日1‰比例滞返金返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07月1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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