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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将初中会考考试费调整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7]1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02 | 生效日期:2007-07-02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多年来,我省一直实行初中毕业会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三考合一”招生考试制度,统一考试、统一收取初中会考考试费。随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全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广大初中毕业生进入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学习,已成为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要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其招生考试是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选拔性考试。
为保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自200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开始,将初中会考考试费调整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考试科目为5门,每生每科2.5元,高中在报名考试时向参加报名考试的考生收取。原《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初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5]60号)中的初中会考考试费取消。初中毕业考试,由各学校自行组织,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本着方便考生、提供优质服务、减轻负担的原则做好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高中招生考试费用于报名、命题、试卷印制、组织考试、阅卷等高中招生考试方面发生的所有费用,收取高中招生考试费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予以公示,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从严查处。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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