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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收支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函[2002]7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7-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事业结余分配问题的请示》(保监函[2002]1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你会从2001年起,当年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包括基建、行政事业性项目资金等)以外,剩余部分一般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具体比例由我部根据你会当年收支结余以及基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在批复决定时核定。
二、你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按国家规定,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三、你会2000年以前的累计结余已做分配,不再补提职工福利基金。
财政部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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