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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让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请示》(粤财企[2002]15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同意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公司将所持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7249.65万股法人股中的3275.883万股转让给深圳市清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91.961万股转让给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1839.22万股。其中,深圳市清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公司、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分别持有3275.883万股、2881.806万股、1091.961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15%、13.2%、5%,以上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以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四、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我部备案。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财政部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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