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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教[2007]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播电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整合全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对2003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3]52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4]169号、桂政办发[2005]111号和桂广村村通[2006]32号文件精神,整合全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明晰和完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结构,对参与整合的资产提供公允价值,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长效运行机制,健全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二、评估原则
除坚持评估行业应遵循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广播电视网络的完整性、安全性的原则;
(二)考虑整合资产价值量与其效益基本均衡的原则;
(三)资产精良、产权清晰的原则;
(四)公司未来易于运作的原则。
三、评估的方法
采取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结合现行市价法及定额标准,全区统一进行评估。
四、评估范围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上划到市、县各级广电部门的乡镇广播电视网络在用资产,包括有线电视前端设备资产、光缆传输网络资产、有线电视形成的干线资产、用户分配网资产、模拟加扰系统、MMDS系统资产、车辆资产、房产、用户管理系统资产等。
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都要在提供乡镇移交网络资产的清单和权属证明前提下,依据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实物评估,对于不能提供的,又无其他资料证明权属的资产,不纳入评估范围。
五、评估标准和评估依据
(一)光纤传输网络系统
光纤传输网络路由(杆路、管路)、光缆、光设备、熔接器材、配线架、电源、仪器仪表等,分项评估,评估标准和评估依据为:
1、杆路、管路资产
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工程支付凭证评估。
2、光缆资产
依据购置合同,入库帐单、付款凭证、光纤配盘表、结合光时域计的测量结果评估。
3、光设备资产(含编解码设备),依据光设备定购合同、付款凭证、实物评估。
4、熔接器材、电源、仪器仪表资产
熔接器材指光缆接续所用尾纤、接续盒等。
电源指光传输设备的可持续电源、UPS电源等。
仪器仪表主要有光熔接机、光时域计、讯号发生器、场强仪、频谱分析仪、码流分析仪等。
依据购置发票或实物评估。
(二)有线干线电缆、支干线电缆系统资产(含干线放大器、用户放大器、供电器等)。
依据材料用量和网络线路图以及现行工程人工费率,确定其评估值。
(三)模拟加扰系统、用户管理系统、MMDS系统,依据定购合同、入库帐表、购入发票、实物评估。用户端机顶盒等不列入评估范围。
(四)运行于网络中自行研制的设备和软件,参照类似性能设备确定其价值。
(五)通讯设备、依据购入发票和实物评估。
(六)网络工程、维护专用车辆依据购车发票、行驶证评估。
(七)用户分配网重置成本,依据乡镇网络移交的资产清单和乡镇分配网络路由图,据实评估。大于3000户的分配网按70元/户、2000-3000户的分配网按60元/户、1000-2000户的分配网按50元/户、1000户以下的分配网按40元/户的户均成本,确定评估值。
六、特殊情况资产的评估处理
(一)未付款、未安装的设备不纳入评估的范围。未付款已使用的设备纳入评估范围。
(二)由他人出资或共同出资、产权属于广电部门的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资产份额由产权单位持有。
(三)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以总资产为准,原债务不随资产转入评估范围。
(四)没有房产证的,不列入评估范围。
七、评估基准日:2007年3月31日
八、评估值的确定
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在确定各资产的重置成本和成新率后,将其相乘,从而得出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资产的评估值,即资产评估=重置成本×成新率
九、评估的核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2]12号)有关规定,本次资产评估报告由各市、县(市)财政局初审后,由各市财政局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最终核准。
十、评估工作完成时间
全区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本次评估由区财政厅和区广电局两家牵头,委托评估公司按统一标准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二)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资产占有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估工作。
(三)各级资产占有单位应组织力量,密切配合,搞好委托评估范围内的清产核算,按时据实填报网络资产明细表,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资料,并保证评估机构现场勘察、核实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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