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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办发[2007]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2007-07-1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广西的决定》(桂发〔2007〕8 号)精神,为进一步掌握我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及整体效益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化产业统计的对象是全区范围内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文化产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文化产业基本情况、文化产业业务活动、资产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对及时准确地了解我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以及整体效益情况,正确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加快文化广西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可以较全面地掌握我区文化产业资源,了解我区各种文化资源的潜力,掌握文化产业结构情况和优势,有利于推进我区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繁荣发展、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二,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可以为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蓝图、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提供较全面、准确的基础信息、数据。第三,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统一全区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将进一步完善我区统计调查体系,促进我区文化产业统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接轨。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统计信息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从2007年起开始实施。全区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统计分类及其标准,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案,并负责综合汇总、审核、分析、评估文化产业统计资料,统一发布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及文化产业统计核算数据。各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是文化产业统计的主体,要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确保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涉及部门多,指标数量大,行业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文化产业相关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绝不允许在文化产业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确保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正常运转。各级统计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节省经费开支。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文化产业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并对市、县(市、区)对口单位的调查工作进行指导。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我区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广西自治区政府
2007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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