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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办发[2007]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3 | 生效日期:2007-07-13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全区统计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1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对象
(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二、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情况。
(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六)普查和各项大型统计调查项目的落实情况。
(七)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3至5个市或部门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 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通报巡查结果。
四、巡查形式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巡查主要采取听取被巡查当地政府及当地统计部门工作汇报,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
五、巡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对巡查报告负责。
(二)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要虚心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三)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四)巡查对象要在巡查前安排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
(五)相关部门要准备好汇报材料及供查阅的有关资料。
(六)巡查组开展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工作,巡查对象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应予回避。
(七)巡查对象在宣传报导巡查组巡查工作情况时,涉及巡查组的评价和看法的内容,需经过巡查组的审查同意。
(八)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九)巡查组要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巡查结果和意见反馈巡查对象。
(十)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的违纪行为,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自治区监察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六、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构成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表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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