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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9 | 生效日期:2002-07-29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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