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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库[2002]3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7-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我部对现行《预算外资金收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了相应补充规定,特此通知。
附件:《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财政部
2002年7月29日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属于预算外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属于预算内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 贷:代收款;属于尚未不能确认的收主,借:已结报收入
贷:暂存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
即借: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
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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