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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综[2002]13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制度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是保证财政性资金充分发挥其作用,制止各种乱收费,规范市场经济分配行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将稽查制度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确保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到位。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检查单位,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以及收支情况等进行检查,并确保每年检查面不低于50%。
三、市、区县财政部门开展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予以安排。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市财政局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暂行办法》(京财综[2002]1018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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