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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本市贯彻执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1999]1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
  现将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于2000年1月1日起一并执行。

  一、关于会计科目:
  1、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核算应按规定分别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
  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核算不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只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
  2、市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核算算不设“收入户存款”科目,只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
  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核算不设“收入户存款”和“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只设“支出户存款”科目。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设“504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支出”科目;“505储存额返还个人支出”科目;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第21行后增列相应项目反映;
  4、“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拨入的各项基金款;
  “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核算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拨付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各项基金款。

  二、关于暂收款的处理
  1、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收款(包括误入款)应记入“收入户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支出户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帐户,偿付款项时,再冲减“收入户存款”或“支出户存款”帐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和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各区县社保中心)代征的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记入“暂科目。
  各区县社保中心收到代征的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上缴市社保中心时,借记“暂收款”科目, 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市社保中心收到各区县社保中心代征的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将基金收入划转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并同时向市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划转凭证。
  市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划转财政专户的有关凭证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科目(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三、关于市级和各区县社保基金经办机构间发生的基金缴拨的处理: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处理:
  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上交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时,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同时将款项划转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时,应将“下级上解收入”科目与“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数额对冲。
  2、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的处理:
  各市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收到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下拨时,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各区县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各类基金支出款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支付时,借记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各市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在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时,应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与“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数额对冲。

  四、关于利息收入的处理:
  1、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出户收到的利息收入应借记“支出戾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上交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时,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上交的利息收入时,应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将利息收入划转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出户收到的利息收入应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上交市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时,应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市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上交的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时,应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利息收入划转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五、关于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1、调帐原则:
  1992年12月31日前的事项仍按原制度执行,不再调整。按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应将1999年12月31日各科目余额按新制度的要求对2000年1月份初余额进行调整,1月份的有关会计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2、帐户调整: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库存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其名称及核算内容与新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上述科目余额直接结转。
  “银行存款”科目余额按新制度的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其中: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支出户存款”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余额按新制度的规定转入“债券投资”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基金暂付款”、“其它暂付款”、“预拨区、县周转金”“在途资金”科目余额按新制度的规定转入“暂付款”科目。
  “基金暂存款”、“其它暂存款”、“拨入周转金”科目余额按新制度的规定转入“暂收款”科目。
  (3)基金的结转:
  “历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历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历年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基金运营”科目余额按新制度的规定分别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科目。
  (4)原制度的收支类科目:
  原制度的收支类科目余额,应于1999年12月31日转入相关的基金结算类科目,结转后,收支类科目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2000年1月份后,有关收支业务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会计报表
  社会保险基金2000年1月份“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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