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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降低部分针对国有企业的园林绿化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11 | 生效日期:2000-01-11 |
市园林局:
你局《关于为国企改革服务调整部分园林行政收费的函》(津园法发(1999)187号)收悉。为了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四次会议精神,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你局提出“国有企业内部的单位附属绿地,因新建项目、技术改造等确需占用绿地或迁砍树木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措施。经研究,同意降低部分对国有企业的园林绿化收费标准,现函复如下:
1、单位内部有空地进行补建补植,可按被占用绿地或迁砍树木相同面积或数量,由单位自行补建补植,不收取树木代植费和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2、单位内部无空地,需按园林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易地补建补植,如不能按规定进行易地补植补建的,需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绿地代建费及树木代植费,按减半计收,由园林部门补植补建。
3、国有企业因结构调整,需企业迁移、整体开发、转让土地的,需占用或迁砍单位附属绿地或树木的,由接受方按《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市政府(1997)115号令)及《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收费管理规定》(津价费(1996)第308号)缴纳树木代植费和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此复。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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