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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国税函[2000]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1-13 生效日期:2000-01-13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无论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和不计提准备金的企业,均应按呆账、坏账损失的实际发生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据实扣除。具体报批标准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损失(实际损失数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其净损失数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属企业或单位贷款,每笔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属居民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每笔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三)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其单个企业(县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支行、支公司)损失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统一计提准备金的,应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由总机构审批核销呆账、坏账损失的,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应将其总机构审批情况及分解下达给下属企业的计划指标,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核销扣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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