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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计收费[2002]8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2 | 生效日期:2002-08-15 |
丽江地区计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请求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的请示》(丽署计物价[2002]13号)收悉。丽江古城维护费是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由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0年6月下文规定的。此费开征以来,为丽江古城保护、维修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调整为到丽江县城市规划区内旅游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对丽江古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古城维护费。
二、丽江古城维护费收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天20元,对停留时间超过2天以上的,从第3天起不再征收。
三、丽江古城维护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古城重点保护民居的修复补助和古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古城市容市貌的建设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征收办法由丽江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向当地价格部门申办《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使用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2年8月15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经发[2000]174号文同时废止。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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