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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4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劳社养[2004]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10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4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达到了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凡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规定新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5年、女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男满30年不满35年、女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适当补助。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05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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