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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定额征收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价经发[2000]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19 | 生效日期:2000-01-25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统一定额征收办法的请示》(云交运[1999]301号)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费改税前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目前公路运输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等营运实际情况,并借鉴省外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对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全省统一执行。
一、凡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实行定额计征公路运输管理费(非营业性的客货运车辆不缴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货运车辆每吨每月16元(20吨以上平板车减半征收),载重量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二)、客运车辆
1.坐席客车:
(1)轿车(城市出租车除外)每座每月8元;
(2)小型客车(6-15座)每座每月5元;
(3)中型客车(16-30座)每座每月4元;
(4)大型客车(31座及以上);①普通级及中级每座每月3元;②高一级每座每月6元;③高二级每座每月7元;④高三级每座每月8元。
2.卧铺客车每铺每月5元。
二、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界定范围,凡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指货物配载及代办机构,客、货运站及代办机构,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汽车租赁,车辆发送,驾驶员培训,停、洗车场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的0.8%计征。对营业收入难以确定的可比照有关部门核定的营业收入总额,按0.8%的标准计算实行定额计征。
三、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国有专业运输企业,核算资料完备的,仍按国家规定,以营业额的0.8%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四、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仍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25日起执行。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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