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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银财[2002]1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2002-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我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的会计核算,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中银司[2002]25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如下账务处理办法。

  一、增设核算码  在“8420应付款项”科目下增设“8429长期不动户”核算码。凡符合“长期不动户”定义的单位活期存款,转入本核算码核算。本核算码按部门设分户。
  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的定义详见《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附件1中“九(四)1”和附件2中“八(四)1”。

  二、相关的账务处理   凡符合“长期不动户”定义的单位活期存款,由营业部门结清利息后,填列“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清单”一式三份(格式下附),一份作为营业部门传票附件,一份作为业务档案设专卷、专人进行保管,一份送财会部门。会计分录如下:
  Dr:客户号(单位活期存款等)-809*等ccy
  Cr:营业部门客户号(长期不动户)-8429ccy

  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清单

  制单日期:
┌────┬────┬─────┬─────┬──┬──┬────┬───┐
│转账日期│业务编号│存款人账号│存款人户名│货币│金额│支取日期│经办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        复核:        制单:

  已转入“长期不动户”的单位活期存款,如果日后客户要求支取时,营业部门应作为重要事项处理,在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支取手续。营业部门应在其留存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清单”上注明支取日期和经办人,并将会计传票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经营业部门负责人签字)送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凭此在其留存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清单”上注明支取日期和经办人。
营业部门会计分录:
  Dr:营业部门客户号(长期不动户)-8429ccy
  Cr:柜员号(现金等)-7011等ccy

  三、其他事项  (一)各行应通过事中、事后监督对“长期不动户”资金进行重点检查、监控。营业部门和财会部门各自留存的长期不动户清单应定期进行核对;长期不动户清单与“8429长期不动户”分户账也要定期核对,如发现不符之处或可疑之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做出妥善处理。
  (二)各行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更为严密的操作规程,确保“长期不动户”资金的安全。
  (三)收到此文后,各行应将符合上述“长期不动户”定义的单位活期存款转入“8429长期不动户”核算码核算。账务调整工作应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完成。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
2002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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